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住邻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惠东县黄埠镇**公寓门前,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被害人以人民币1500元购买),即将该摩托车盗走,后进行销赃。
2020年3月4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惠东县黄埠镇**便利店门前,窃得被害人兰某某的一辆红色飞狐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92元)。同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又到惠东县黄埠镇**超市,在超市门前把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白色豪宝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盗走。
2020年3月6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惠东县黄埠镇**公寓门前,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破案后,追缴回四辆赃车均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坚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光盘三张。
3、被告人刘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交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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