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864号
被告人刘清文,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湖南省衡阳市**镇**栋**单元**号,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和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清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9日清晨6时27分许,被告人刘清文来到本市福田区****中心**网咖,见该网咖**号电脑座位的被害人丁某某趴睡在桌面,且身旁放有一部手提电话,遂趁机盗走该部手电话(无法鉴定价格),然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月28日上午9时47分许,被告人刘清文来到本市福田区**大厦**网吧,见被害人邓某某趴睡在该处桌面,且身旁放有一部手提电话,遂趁机盗走该部手提电话(**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然后逃离现场。
3、2019年2月1 7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清文来到本市福田区**路**酒楼门口,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上有一个挎包,遂趁无人看守之机盗走该挎包。挎包内有人民币4400元、一部**牌手提电话、一枚黄金戒指、一个黄金吊坠、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18K金项链、一条金项链(含和田玉坠)、一对银玉髓耳环、一对仿珍珠耳环(未能鉴定价格)及四张个人身份证。
2019年2月18日1时许,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本市福田区**旅馆抓获被告人刘清文,同时缴获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财物。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牌手提电话价值人民币959元;被盗首饰总共价值人民币25997元。
经人像鉴定,相关监控中男子的人像与被告人刘清文的人像是同一人的人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提电话、首饰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邓某某、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清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人像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监控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清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清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清文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军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清文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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