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七号区雅迪电动车店铺门口,趁被害人姚某某醉酒睡地之机,将其一台黑色苹果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225元),后以1200元销赃卖给莫某某。破案后起获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购机发票、谅解书等;3.证人莫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姚某某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枫云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2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