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3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7日7时30分到10时50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去到被害人曹某某位于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的家中,盗窃了现金人民币约3000元、玉镯子1个和OPPO牌R7手机1台后逃离现场。
2020年7月7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一楼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5.指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永权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缴获的华为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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