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南方大夏维也纳酒店门前处,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在之机,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上马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各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少高,曾用名:刘绍高,男,1982年4月9日出生于广西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2040942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田广村18组447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少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少高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南方大厦维也纳酒店门前处,趁被害人陈柏银不在之机,盗走被害人陈柏银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上马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柏银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少高的供述。
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少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少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少高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2020年1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少高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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