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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71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廉江市**街道**村**队**号。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了筹集毒资,窜到其邻居罗某某住宅处(廉江市**街道**村**队),窥见被害人罗某某外出后,进入该住宅一楼的房间内偷走现金3000元、黄金戒指1只和玉佛吊坠1只。得手后,被告人刘某某用该30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而黄金戒指和玉佛吊坠在逃离过程中丢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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