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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街。因吸毒于2015年8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罚款伍佰元。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左右,刘某某来到张北县,由于其没有住处就找到了郭某某。后经郭某某与王某某商量,让刘某某居住在王某某的古玩店。一个多月后的一天,王某某带着刘某某一起到银行办理业务后,刘某某记住了王某某的银行卡密码。2019年7月29日下午,王某某喝完酒回到该古玩店休息,刘某某趁机从该古玩店柜台下拿走王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到中国工商银行ATM机上取走2000元,从柜台取走40000元。随后,刘某某将王某某的这张银行卡和取款凭证扔掉离开张北县。2019年7月31日,王某某准备用手机银行交易时,发现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的钱被盗,也未找到该银行卡,便怀疑是刘某某所为。王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但联系不上他,就让郭某某多次联系刘某某,刘某某承认其盗取了王某某银行卡内的钱,并表示要偿还给王某某这笔款。王某某就到银行挂失该卡。后来,刘某某换了手机号,将郭某某的微信拉黑,便失去联系。2019年9月30日,刘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招飞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张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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