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1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间, 被告人刘某某至徐州市铜山区境内,趁四周无人之机,多次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电动车、自行车。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6日上午, 被告人刘某某至徐州市铜山新区昆仑路徐锻科技产业园厂门南侧路上,将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2.2020年8月3日上午, 被告人刘某某至徐州市铜山新区台上村爱思诺辅导班门口,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
3.2020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至徐州市铜山新区台上村祥和超市西边炸鸡铺旁,将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赛鸽牌电动车自行车盗走。
4.2020年7、8月份一天上午, 被告人刘某某至徐州市铜山新区昆仑路与闽江路路口草坪旁边,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某。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莉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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