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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莫某某(已判决)来到惠州市惠阳区**市场,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盗走其身上三星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46元),随后由莫某某持该手机到**城区四家便利店使用微信支付购买香烟,共消费人民币2874元。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19年6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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