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北屯市,住该市**团**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31日凌晨3、4点,被告人刘某某趁室友王某某熟睡之机,将王某某保管的被害人段某某家中钥匙盗走,进入段某某在新疆北屯市购物公园的家里,从保险柜内盗得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445元),从客厅茶几抽屉盗得一副工艺品手镯(价值人民币92元),从梳妆台上盗得半瓶香水(价值人民币28元)。2019年1月1日,刘某某将所盗黄金项链卖至新疆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一金银加工店内,所获赃款1274元被其挥霍一空。
2.2019年1月16日凌晨3、4点,刘某某趁王某某熟睡之机,再次将段某某家中钥匙盗走,进入段某某家里,从保险柜内盗得一个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0805元)。2019年1月18日,刘某某将所盗黄金手镯卖至阿勒泰市一家珠宝店内,所获赃款6140元被其挥霍一空。
3.2019年2月3日,段某某委托焦某某到家中打扫卫生,并让王某某去其家中开门,王某某因有事走不开,遂让刘某某拿钥匙代其去段某某家中开门。刘某某趁机进入段某某家里,从保险柜内盗得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77元)、一条带有黄金配饰的石榴石手链(价值人民币325元)。当日,刘某某并将所盗黄金项链及石榴石手链上的黄金配饰卖至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一金银加工店内,所获赃款1211元被其挥霍一空。
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盗窃3起,共盗窃价值人民币13972元。案发后,刘某某于2019年3月9日在新疆阿勒泰市北屯镇盛世网吧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抓获,并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刘某某所盗一条石榴石手链、一副工艺品手镯、半瓶香水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销货凭证、归案经过;
2.证人王某某、焦某某、熊某某、伏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5.北屯市价格认定局北屯市价格认定认[2019] **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
7.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建龙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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