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于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的杨某某某家中,盗窃了现金人民币120元、老挝币26000元(按2019年11月23日汇率折合人民币20.8元),后逃离现场。2019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于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昆明市***院行政楼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电脑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被抓获归案。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笔记本电脑;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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