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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96********,汉族,小学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镇**村,住吉林省桦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用事先偷被害人焦某某家的房门钥匙潜入桦甸市永吉街**小区**号楼**单元焦某某家中,盗窃焦某某一枚钻石戒指(价值不详),一枚金戒指(价值不详),一个金貔貅手串(价值不详)。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焦某某人民币8000元,刘某某取得了焦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案件说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支付宝截图、收条及谅解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焦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哲

2021年2月2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 案卷材料一册。

3. 光盘二张。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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