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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江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电子(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江宁区**大道**号**百货**层**鲜生(**店)内,先后8次采用自助结算漏扫的方式盗窃商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猪肉两盒,价值168.5元。

2.2020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鸡肉两盒,价值93.7元。

3.2020年4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洗发露、饼干等商品,价值90余元。

4.2020年4月12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猪肉、拖鞋等商品,价值100余元。

5.2020年4月2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鸡肉两盒,价值93.7元。

6.2020年5月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鸡肉、牙膏等商品。

7.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面粉等商品。

8.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鸡肉、冰淇淋等商品。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被盗商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华    

检察官助理   王飞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51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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