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8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东兴物资市场西门,盗窃被害人乔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深蓝色滨程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案发后,被盗自行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阳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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