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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5日被原无锡市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08年7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盗窃,于2009年8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街**号、**街**号、**巷**号等地,窃得电动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976.9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街村**街**号后门口,窃得欧派牌天剑款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525.6元。

2.2020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街村**街**号东面车棚内,窃得祥龙牌光彩款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47元。

3.2020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街村**巷**号门口,窃得奥神马牌迅鹰款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104.35元。

案破后,公安机关已追缴涉案赃物电动车电瓶12只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另退赔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吉春雨提供的电动车照片等书证;

2.证人吉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盛某某、华某便、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兰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候审。

2.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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