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街道**巷**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9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江苏省常熟市**镇、滨海县**镇、**镇、**镇等地,采用溜门入室、翻窗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10起,窃得现金人民币36875元,软云烟1条和小苏烟红杉树5包,所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7215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滨海县**镇**小学旁宋某某家,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2300元。
2.2020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常熟市**镇**村**巷周某某小屋,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现金2800元、软云烟1条和小苏烟红杉树5包,所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140元。
3.2020年8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滨海县**镇**村栾某某家,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475元。
4.2020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滨海县**镇**村**组侍某某家中,采用踹门入室的方式,窃得现金400元。
5.2020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滨海县**镇**村**组李某某家,采用踹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东间房梳头桌抽屉内现金2900元、木箱子内现金10000元、西间房梳头桌抽屉里现金5000元,共计现金17900元。
6.2020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滨海县**镇**村**组李某某家,采用踹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家西房间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西房间衣橱顶上上面盒子内的现金6500元、南边床头柜第1个抽屉里零钱200元,共计现金6700元。
7.2020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街道**村**超市北侧100米吕某某家中,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存放在西侧房间的床尾大木箱里圣经书本中的现金3200元。
8.2020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滨海县**镇**村**组梁某某家,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家中衣橱外套口袋里的现金1400元。
9.2020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滨海县**镇**村**组董某某家,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放置于卧室衣橱抽屉内的1700元现金。
10.2020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滨海县**镇**村**组刘某某家,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被发现逃离,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栾某某、侍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滨海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广宇
检察官助理:杨左成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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