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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96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号,现住保定市莲池区**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到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保定市莲池区裕华小商品城三层MZ2号萌宝时光童装店、MZ1号丑小鸭童装店、MJ26号小时候童装店实施盗窃,窃得蓝色牛仔连体服、桔色秋衣裤、粉色小被子、棕色儿童毛衣各一件,经评估四件衣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文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南二环**院**号楼

**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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