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现住定兴县**乡**村,2020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定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定兴县**乡**超市、**超市、**超市盗窃财物30余起,盗窃金额8200元。案发后其亲属已将盗窃财物退赔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破经过、现场指认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人员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耿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产,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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