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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户籍所在地献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翻墙进入献县**镇**村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7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经河北彤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 ,被盗的戒指价值3964元。案发后,刘某某的朋友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判决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魏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 彤价评字(2020)价格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建国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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