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帮助李某某代练“王者荣耀”游戏,过程中,刘某某发现李某某绑定手机的邮政储蓄卡支付密码。同年5月29日,刘某某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李某某的邮储卡内向自己的微信转账6600元,之后将李某某微信加入黑名单,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景峥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33******)
2.案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情况说明2页;受案登记表、报警登记表各一份;
3.随案移交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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