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3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香河县东方花园小区底商家美乐超市门口,将畅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金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畅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香河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志新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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