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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19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到黄骅市海园市场西侧公厕西第一胡同第一间屋于某某家,实施入室盗窃行为,盗窃灰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401元,于某某身份证、银行卡等,被回家的于某某发现,刘某某跑出房屋,于某某当场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发还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2.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4张,被盗物品照片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张德锋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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