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济源市**办事处**商住楼**号楼**单元楼道口将被害人邓某某的黑色爱玛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090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霄
任瑞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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