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6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5********,汉族,文盲,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于2016年1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4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村老宝利特宿舍对面桥上,窃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上的五个电瓶。经认定,被窃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20年05月07日04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温岭市**街道**村**号门前,窃走被害人江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内的四只电瓶。经认定,被窃电瓶价值人民币1400元。当日04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温岭市**街道**村**号门前,窃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内的四只电瓶。经认定,被窃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5月18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温岭市泽国镇鹤池路老人协会被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静怡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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