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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2007年1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08年5月29日因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3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清港镇**村被害人杨某某暂住处旁的公共厨房,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厨房内的高压锅1个(价值人民币68元)。尔后,被告人刘某某捡起地上的铁具欲砸开被害人杨某某出租房的门锁进行盗窃,但未砸开,后离开现场。

2. 2020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清港镇**村被害人唐某某的暂住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唐某某晒在门口的李宁球鞋1双(无法估价)。

3. 2020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清港镇**村**路**号被害人郑某某的暂住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郑某某晒在门口的耐克球鞋1双(无法估价)。

2020年1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清港镇**村一出租房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窃高压锅和耐克球鞋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唐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璐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玉环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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