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3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因本案于2021年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分别窜至杭州市**区**街道、诸暨市***镇共实施盗窃约八次,共计窃得价值人民币3317.62元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杭州市**街道**路**号***共实施盗窃约六次,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所有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22元的云南白药牙膏(双效抗敏)七盒、价值人民币28.5元的云南白药牙膏(益齿白)一盒、价值共计人民币250元的龙江家园酒十瓶、价值共计人民币576的水密码眼部精华乳六盒、价值共计人民币708元的百雀羚水嫩精纯明星修颜霜六盒、价值共计人民币336元的百雀羚水嫩精纯眼部精华液二盒、价值人民币69.8元的百雀羚男士净衡保湿磨砂洁面膏一支、价值共计人民币596元的相宜本草红景天焕亮精华液二盒、价值人民币59.8元的相宜本草红景天幼亮洁面膏一支、价值人民币45.5元的相宜本草黑茶男士控油洁面泥一支、价值人民币32.5元的安安金纯橄榄油一盒、价值人民币39.9元的登雷迪皮带一根、价值人民币15元的冷酸灵牙刷一盒。
2.2021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诸暨市**镇**超市,从货架上窃得价值共计人民币70.62元的江小白酒一瓶、海飞丝洗发水一瓶;
3.2021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诸暨市***镇**超市,从货架上窃得被害人詹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8元的百雀羚水嫩精纯眼部精华液一盒。
案发后,除九瓶龙江家园酒外,其余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各超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吴某某、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刘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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