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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6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3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3日4时,被告人刘某某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社区**市场**栋楼下,盗窃被害人王某甲汽车内的234元人民币、290元港币现金,2019年2月26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

2019年3月13日5时, 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社区**村**号商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海马小轿车内的100元港币、100元泰铢。

2019年3月14日4时,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社区**村*巷**号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奔驰小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970元。

2019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嶂背**旅馆**房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扣押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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