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枝江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1999年1月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二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8月,因网上赌博手中缺钱,被告人刘某某计划偷盗货车卖钱,先后在枝江市董市镇周边实施盗窃作案两起,共窃得货车2辆,合计涉案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542.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工业园江林路中段东侧空地,从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陕汽奥龙牌后八轮货车(无号牌)车顶天窗爬入车内,后采用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车开走,当晚以295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报废厂。经评估,该车回收总价格不低于30000元。案发后,刘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30000元。
2.2020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枝江市董市镇石宝山村三宁磷石膏堆场附近,打开未锁的车门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红岩金刚牌后八轮货车(无号牌),利用被害人留在车内的钥匙将车开走,当晚以30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废旧金属买卖站。经评估,该车回收价格为30542.4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缴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官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8.微信交易记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彬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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