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组,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桥**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20年5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某甲(已判刑)等人,于2016年2月11日1时许,采取用液压钳剪断窗户护栏、翻窗入库的方式,进入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园****号某某某经营的仓库内,盗得42度500ml的12年白云边牌白酒66箱,共计396瓶(价值人民币35640元),并在分赃后逃走。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徐家棚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赔被害人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证人刘某甲、童某某、龚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价格鉴证意见书;8.现场记录、辨认笔录;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敏
检察官助理 王丽丽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害人某某某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7.补充材料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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