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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赤壁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分别在赤壁市**工地处、**拆迁工地处、**工地处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赤壁市**大道**在建工地上,将该工地门口处的一根螺纹钢筋盗走被该工地的现场工程管理人员谢某某等人发现后从其手中追回了被盗的物品。

2.2018年3月底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拖着板车窜至赤壁市原**拆迁工地处,将工地上拆迁的钢管和钢筋盗走。

3.2018年4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拖着板车窜至赤壁市**市场后的工地上,将工地内的建筑钢管和螺纹丝杆扔出工地院墙外,后用板车将该脚手架钢管盗走。当日被该工地工人邓某某发现并报案。

4.2018年5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拖着板车再次窜至赤壁市**市场后的工地上,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将工地内的一些建筑钢管和螺纹丝杆盗走。被该工地工人邓某某发现并报警将其抓获并追回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和发还清单等书证;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邓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两年内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272658720,15972385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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