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青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8日被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青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刘青林从郴州市区乘坐601公交车到达嘉禾县城,搭乘摩托车到达嘉禾县人民路中国移动手机店欲行盗窃。刘青林进入手机店内,谎称购买手机,趁店员不备,盗走柜台内摆放的一台华为荣耀30S手机和一台华为荣耀9XPOR手机。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63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刘青林被郴州市安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曾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青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青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青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青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青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婷娴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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