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住祁东县**镇**村**组。199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限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限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自带的软胶片采取插卡开门入室的方式进入白地市镇响鼓岭村17组陈某某家,将大厅桌上钱包里面的5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12月12日左右一天的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到黄土铺镇三星町村9组刘某乙家卧室,从刘某乙衣裤袋子中盗走800元现金。
3、2020年3月的一天2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到永昌街道尚书村9组彭某某家卧室中,盗走了彭某某衣裤中的380元现金。
4、2020年3月底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到双桥镇湘竹村公平组张某某家卧室中,盗走了张某某衣裤中的2000多元现金。
5、被告人刘某甲盗窃张某某家后,看到双桥镇湘竹村公平组周某某家窗户未关紧,便利用周围的衣架及竹竿自制挂钩将前门门锁插销拉开入室,将周某某的衣裤中的80多元现金盗走,并将周某某的棉衣穿走。
6、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自带的软胶片采取插卡开门入室的方式进到过水坪镇逢源村27组陈某乙家卧室中,盗走了陈某乙衣裤中的300多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刘某乙、陈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匡增刚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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