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56********,苗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自来水厂附近,使用锯子锯断新田村用于灌溉的水管,盗走20余米水管,尔后将水管卖给新店坪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65元。

2、2020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又来到**镇**村**组自来水厂附近,从上次水管锯断的位置开始,刘某某又将灌溉水管盗走40余米,然后将水管卖给新店坪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107元。

3、2020年1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再次来到**镇**村**组自来水厂附近,将灌溉水管盗走40余米,然后将水管卖给新店坪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110元。

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水管价值人民币2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利强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号码1567458****。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