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5********,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2016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因生活无着,潜入衡阳市蒸湘区天马山南路杏花村八号一民房意图实施盗窃,其在四楼透过一破损玻璃窗发现房内无人,遂爬窗进入被害人刘某乙所租住的房间,因未翻找到有价值的财物,在床上拿了一床被子从窗户爬出,将被子铺在该民房的四楼平台睡至凌晨5时许又爬窗将被子放回后离开。2020年12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再次通过同样方式潜入被害人刘某乙房间,正在翻找财物时被此时回家的被害人刘某乙发现,其从窗户爬出逃至该楼房四楼平台时被房东范某某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艳
检察官助理:陈雁玲
2021年3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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