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6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街**街**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双清区**寻找作案目标,见被害人何某某背一背包,便将其背包拉链拉开,盗走一台华为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玮
检察官助理:张忠良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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