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500238199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害人蒋某某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西龙村一组的东岸建筑公司中从事机电维修工作。2018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准备送货时,因仓库未上锁,临时起意将仓库内的三袋废铜丝(经鉴定价值3960元)盗走,并以3780元的价格销赃给长沙市芙蓉区**路“**城”对面的一家无名废品店的老板周某某。2018年10月9日,被害人蒋某某发现仓库内的废铜丝不见之后,通过监控视频追踪到刘某某的销赃点,并通过公安机关将被盗废铜丝追回。被告人刘某某听说消息后因害怕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某的家属代刘某某赔偿了周某某的损失,被害人蒋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盗窃现场照片、付款凭证截图、房屋租赁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证人彭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追回,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沫杉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1****9617、153****1505;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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