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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刘倜刘某某,男,1969年12月17日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6912170018430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街64号湘潭市雨湖区**街**号,2019年10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倜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倜刘某某于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盗窃4台电动车,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3台电动车的价值共计人民币4590元。

1.2018年9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倜刘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湘潭市雨湖区**路“食尚美味”饭店门口,将被害人周灯周某某的1台黑色乖乖兔牌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雨湖区八仙桥的流动废品回收贩。

2.2018年9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倜刘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观湘门直街赤旗巷1号1单元湘潭市雨湖区**街**巷**号**单元门口,将被害人朱继红朱某甲的1台黑色五本牌电动车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雨湖区八仙桥的流动废品回收贩。

3.2018年11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倜刘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建国巷1栋(湘潭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局)旁巷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建国巷1栋(湘潭市**巷子里,将被害人程学军程某某的1台蓝色鸿畅牌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雨湖区八仙桥的流动废品回收贩。

4.2018年11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倜刘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蔚霞新村8栋2单元402号楼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楼下,将被害人朱欢朱某乙的1台黄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雨湖区八仙桥的流动废品回收贩。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倜刘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附近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倜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倜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倜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倜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优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倜刘某某现收治于湘潭市特殊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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