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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暂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招待所**房间,无业,2015年10月因盗窃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2月因盗窃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因盗窃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 1月15日又因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于2020 年 1月1 6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7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厨先生水晶焖锅店,采取用手掰开门把手的手段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由于店内未存放现金盗窃未遂。

2.2019年 12月7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妈咪宝贝母婴生活馆,采取同样手段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105元。

3. 2019年12月7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金昌市金川区泰安路豆皮涮牛肚店,采取同样手段实施盗窃,由于店内未存放现金盗窃未遂。

4. 2019年12月7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金昌市金川区秦安路香辣小龙虾店,采取同样手段实施盗窃,由于店内未存放现金盗窃未遂。

5.2019年12月8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金昌市金川区金三角侯志伟纯手工酸辣粉店,采取同样手段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2350元。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共盗窃作案5起,窃得现金人民币24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失主的陈述,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刘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4、扣押、发还现金清单,5、调取的视频监控光盘一张,6、现场勘验笔录 、照片,7、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8、金川路派出所关于扣押、发还现金的情况说明,9、甘肃省白银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10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又属累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从宝

检察官助理:汉虹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 1册,讯问笔录 1份;

3、光盘1张,临时身份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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