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社区家庭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1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2013年5月24日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于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三楼古玩市场**店内,将店主张某某放置在柜台内的银制手链盗走。经鉴定,被盗手链价值人民币2015.00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韩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一起,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20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军

检察官助理:李佳慧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