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身份证号码34118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公馆**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九次至南京市秦淮区**路**号**超市,采取将超市商品放入购物袋内带走不付款的方式盗窃超市商品,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9401.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味全椰汁、和润酸奶、宾格瑞牛奶等商品共5件,共计价值人民币83.8元。
二、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和润酸奶、力士沐浴乳、惠润洗发露等商品共13件,共计价值人民币570.5元。
三、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金纺洗衣液、盒马山核桃仁、沃隆每日坚果等商品共26件,共计价值人民币801.7元。
四、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安热沙防晒乳、水动力面膜、花王蒸汽眼罩等商品共34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546.7元。
五、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水动力面膜、万多福开心果、养乐多乳酸菌饮品等商品共27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789.5元。
六、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悠哈软糖、双鱼猪肉脯、盒装车厘子等商品共42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499.2元。
七、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安热沙防晒乳、巧克力、葡萄等商品共14件,共计价值人民币828.6元。
八、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乐高牛肉粒、梦龙冰淇淋、自嗨锅自热火锅等商品共2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523.8元。
九、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口腔喷雾、安热沙防晒乳、猪肉脯等商品共2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757.3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范慧媛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7551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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