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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三眼”,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自贡市自流井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共计实施盗窃3次,分别表述如下:

一、2020年7月9日21时许,刘某某翻墙进入自贡市第二十二中学校,盗取医用剪刀一把、充电器一个和雨伞一把。

二、2020年7月9日23时许,刘某某行至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街道华兴农贸市场,趁被害人曾某某的水果摊无人看守之际,盗走香蕉、葡萄各一串。

三、2020年7月13日23时许,刘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杨某某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街道**村**组**号的家中,使用钢丝钳将屋内烟柜的挂锁破坏后,盗取现金一千余元以及荷花香烟一盒、云烟一盒、利群香烟一盒、体制能量饮料两瓶、张奇龙拉丝爽一箱、卫生纸一提等物品。

刘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抓获说明;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

二、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被害人杨某某、钟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四、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

五、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平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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