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8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9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不予行政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至9月20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苏州工业园区联丰广场**网吧等地,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先后窃得苌某某等人价值人民币3530元的手机3部、黄焖鸡米饭1份。具体分述如下:
1.2019 年5 月24 日3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联丰广场**网吧,乘被害人苌某某熟睡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苌某某价值人民币2280 元的蓝色VIVO 手机1部。
2.2020 年9 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联丰广场**幢**室刘某某经营的黄焖鸡米饭店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黄焖鸡米饭外卖1份。
3.2020 年9 月20 日4 时至5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联丰广场**网吧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王某某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荣耀V10 手机1部、连超价值人民币750元的黑色荣耀10 手机1 部。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
2.购买凭证等书证;
3.被害人苌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卫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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