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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现住址为衡阳市蒸湘区**大学**附近;2013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11月在衡阳县**镇先后两次盗窃电动车,盗窃总价值4560元。

1、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夏明翰广场一网吧上完网后,准备步行前往衡阳县党校附近的朋友家休息,途径西渡镇新建路1号时,发现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绿佳电动车且四周无人,便将该车盗走,骑行至衡阳市石鼓区**附近一牌馆,以600元价格卖给一中年男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00元;

2、2019年11月22日凌晨,刘某某在其居住于西渡镇步行街附近的姑姑家出来后,步行至西渡镇江**路**号,盗窃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楼梯间的一辆蓝色豪爵摩托车,将该车骑行至衡阳市蒸湘区陶某某经营的修理店,让其帮忙换锁便离开了。后被害人方某某通过GPS定位发现被盗车辆并报警,公安机关在该店缴获被盗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监控、领条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斌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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