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镇**村**组**号,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流窜到西安市灞桥区**街道**村**组被害人安某某租住房附近一巷内,见到被害人安某某停放一辆白色哈佛车,该车右后车窗未完全关闭,被告人刘某某爬进车内在驾驶位右侧中控位置将一只天梭手表盗走。后被告人刘某某来到灞桥区**道**宾馆巷子里,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一辆车门未锁的红色现代轿车,被告人刘某某拉开车门进入车内,在车上盗窃一部小米手机、多张外国钱币、半条软云烟、几瓶红牛饮料,后离开。被告人刘某某又来到灞桥区**街道**村**组路口巷子,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于此一辆车门未锁黑色奥迪车用手拉开,在车上盗窃一块阿玛尼手表、一只玉观音吊坠。2020年6月6日早上9时许,刘某某骑车到西安市未央区**村一家名为**手机维修店,将其盗窃的两只手表(一只天梭手表、一只阿玛尼手表)以共计150元的价格卖给**手机维修店的店主陈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翡翠挂价及手表的价格认定为伍仟伍佰壹拾肆圆(55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江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价格认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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