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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镇**村**组**号,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流窜到西安市灞桥区**街道**村**组被害人安某某租住房附近一巷内,见到被害人安某某停放一辆白色哈佛车,该车右后车窗未完全关闭,被告人刘某某爬进车内在驾驶位右侧中控位置将一只天梭手表盗走。后被告人刘某某来到灞桥区**道**宾馆巷子里,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一辆车门未锁的红色现代轿车,被告人刘某某拉开车门进入车内,在车上盗窃一部小米手机、多张外国钱币、半条软云烟、几瓶红牛饮料,后离开。被告人刘某某又来到灞桥区**街道**村**组路口巷子,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于此一辆车门未锁黑色奥迪车用手拉开,在车上盗窃一块阿玛尼手表、一只玉观音吊坠。2020年6月6日早上9时许,刘某某骑车到西安市未央区**村一家名为**手机维修店,将其盗窃的两只手表(一只天梭手表、一只阿玛尼手表)以共计150元的价格卖给**手机维修店的店主陈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翡翠挂价及手表的价格认定为伍仟伍佰壹拾肆圆(55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江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价格认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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