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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91********,汉族,小学毕业,聋哑人,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县,住****街道办事处****组。因犯盗窃罪2011年1月14日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2423日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西峡县**镇**村,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在西侧卧室抽屉内盗窃现金325元。后刘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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