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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1361号 

被告人刘某卫(又名刘某情、刘某位),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1月15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3月14日由金沙县公安局释放并对刘世卫采取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8日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卫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卫经过安底镇桃园村黄全家门口,趁黄全不在家中之机,用一把钉耙(铁质)将黄全的门锁撬开后进入屋内,盗走黄全放在桌子上的一块新鲜猪肉,后藏于其朋友廖玖家中,准备第二天拿走。现被盗猪肉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金沙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2018)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证人廖某玖、刘某清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卫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 涉案金额为72.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刘卫现在家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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