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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出生,民身份号码6401061997********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现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因盗窃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6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8年2月8日执行刑满被释放;于2018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18日执行刑满被释放;于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银川市西夏区南华市场阿波罗网吧上网期间到二楼上厕所时看到被害人宋某某在卫生间旁边的休息室内睡觉,刘某某趁宋某某睡熟之际将其放在床边架子上一部黑色红米K20Pro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当日20时许,刘某某至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意林通讯手机店内以500元价格将盗得的手机卖给店老板孙某某。经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姗姗

2020年111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移送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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