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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小区**号,2020年4月2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1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在鞍山市铁东区衣百汇商场内,被告人刘某某扒窃被害人宋某某手机1个。

同月28日,在鞍山市铁东区衣百汇商场内,刘某某扒窃被害人手机1个,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帽子1个、衣服1件、包1个

2.书证:扣押、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鹏

检察官助理:葛澜

2021年1月8日

附:1. 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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