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小区**号,2020年4月2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1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在鞍山市铁东区衣百汇商场内,被告人刘某某扒窃被害人宋某某手机1个。
同月28日,在鞍山市铁东区衣百汇商场内,刘某某扒窃被害人手机1个,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帽子1个、衣服1件、包1个
2.书证:扣押、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鹏
检察官助理:葛澜
2021年1月8日
附:1. 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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