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951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户籍地:鲁山县**镇**村**号院)。因盗窃,2019年4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2019年5月2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26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19年10月2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2020年1月1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去到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银王村“一分利”超市门前,趁人不备,将该村村民王某某停放在超市附近的一辆浅蓝色宗申电动三轮车和十条香烟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880元。
当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被盗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鲁山县张官营镇紫金城村一超市时,趁人不备,将该超市门前摆放的两壶金龙鱼食用油和两箱纯澳燕麦乳盗走,该超市老板黄某某及时发现,一边驾车追赶,一边报警,后和接警民警追至311国道鲁山县磙子营乡路段时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经价格评估,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18元。
案发后,被盗财物已由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视听资料;
5.证人高某某等证言;
6.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陈述;
7.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刘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健桥
书记员:石广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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