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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机局楼**单元**2019年11月5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荣大商场一层名优品店内先后四次盗窃化妆品爽肤水、护手霜等物品。经估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13.70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返还清单等;

2. 证人刘某乙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及照片;

7. 现场勘查及照片;

8. 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适用刑罚,并处罚金,如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华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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